113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17日辦理「113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臺南地方法院沈揚仁院長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張瑛宗庭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蔡明達主任檢察官與會,並率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行政庭長、刑民家事與強制處分庭庭長及各科科長,與本會理事長蔡雪苓、常務理事謝育錚、理事黃逸豪、蔡宜均、秘書長李政儒及數副秘書長進行座談。

  本次會議雙方共針對十二項議案分別提出意見交換,針對本會提出之「在地院與地檢之間通道設置行人穿越道」議題,院方在收受本會意見時,即已與交通組協調劃設行人穿越道事宜,惟交通組稱該車道屬私人土地上之道路,不屬於交通組所管轄,院方已於113年5月18日發包施作,至地檢之車道是否能一併劃設,則由地檢署蔡主任檢察官將該意見攜回與檢察長報告,期望能做相類似之規劃;另對「在家事事件當事人調解前的課程時,講師能避免陳述影響律師形象之不當言詞」議案,院方先說明家事調解親子教育課程係由家事服務中心委託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辦理,其所指派之相關講師有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而課程中若有言及對律師有偏見之言論,可能僅係個人經歷分享,並非直接惡意針對律師團體,院方亦轉達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肯認律師在家事調解之正面影響,並回覆將會與講師成員宣導,院方更藉此機會向本會請求在院方辦理家事調解委員專業研習課程時,能有律師擔任講座,以期發揮雙方資訊及經驗交流;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請聲請人先繳(墊)付特別代理人酬金」之問題,院方表示在實務上有選任代理人裁定做成後,當事人卻拒絕繳納,院方即落入是否直接裁定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困境,及律師酬金造成律師與當事人間先墊繳律師酬金過低對律師不公平,先墊繳酬金過高則要律師退還之操作困擾等難處,經討論後,院方採取法官先以道德勸諭當事人預繳酬金,另由本會經全國律師聯合會向司法院反映特別代理人酬金難題可比照訴訟救助選任律師之修法建議雙管齊下之結論;最後就「與臺南地方法院家事非訟股及調解股為業務上聯繫實有困難」之提案,院方先解釋目前雖有獲得撥補之人力,但據去年院方家事庭收件量達1萬5千件之多,卻僅有4股人力消化龐大案量,再依113年4月同時進行之案件量有400件之統計現況,縱有各股互相支援接電話,因各股每天調解案件3至4件,仍有4個股書記官均不在辦公室之窘境,家事庭書記官直接接聽律師來電確有相當難處,本會與會人員則反映律師去電原因有閱卷聲請確認、案件進度查詢、回覆調解時間等重要事項未能獲取回覆或有效回覆,在雙方確認初步問題核心後,院方回應將會宣導書記官設定電話轉接至有效話機,律師亦可留言至語音信箱,院方亦會宣導書記官逐一聽取語音留言並回覆。

  民事紀錄科提案「民事事件移付調解」之議題,民事紀錄科表示因民事庭調解室與調解中心共用,承辦書記官需在安排調解委員與雙方當事時間外,另向調解中心或刑事庭借用調解,在兩造合意調解之事件中,避免在調解庭期已通知相關人員後,再以「調解無實益」而取消調解,造成人員時間、郵資費用及調解空間閒置之浪費,希望律師能盡早確認當事人意願,勿在調解時間安排妥當後才臨時取消,本會理事長就此表示理解,並說明此可能為個案律師希望避免調解當日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因當事人毫無退讓可能反而白跑一趟之用心情況,但本會將會向會員宣導盡量避免此種狀況發生。

  刑事紀錄科提出之「若律師有參與偵查中羈押審查排班,請於表定值班當日到院為被告辯護」議案,院方反映有律師於值班當日無法以電話聯繫,且未到院協助被告辯護,造成書記官疲於尋找其他律師進行辯護,建議本會有多次連絡不到之辯護律師不列入排班,並安排幾位緊急代理人代替未到班之律師協助程序進行,或設立緊急連絡人,由緊急連絡人協助在值班律師未到庭之情形下,另通知其他律師到庭協助被告辯護。本會理事黃逸豪表示本會就羈押辯護係彙整每半年排班律師名單,並E-mail予各排班律師,且在每周五前以簡訊通知下週值班律師值勤日期,讓臨時有事無法值班之律師盡早主動跟書記官聯繫替代人選,若院方有聯繫不到之情況,可私下通知本會,由本會做後續處理,至於院方所提之代理人制度將會造成代班律師等同值班律師需騰出時間待命,在執行上有相當難處,建議院方可電詢班表上所排定當日前後幾日之律師是否得協助辯護,本會理事長亦表示若係以專線撥出或語音留言,本會會員將比較容易知悉是從強制處分庭來電,而降低值班律師未收悉訊息致未到庭辯護之情況,而就緊急連絡之建議,考量近期律師就擔任詐騙案件辯護人風險甚高,緊急連絡人可能亦無法替院方尋覓出有意願且適合之人選。院方就此議案討論中,同時提出如詐騙集團移審有多數被告情形下,有辯護人不足之困窘,由院方尋覓其他辯護人協助亦有困難之情形,本會副秘書長岳世晟提出是否設立LINE群組來解決,本會副秘書長鄭婷婷亦分享過去辦理經驗上曾有發現利益衝突而無法到庭協助,而就LINE群組設立之建議對院辯二方可以盡早尋得律師協助程序進行亦表認同,然院方認設立LINE群組將有造成外界質疑為何有些律師可加入群組,本議案在多面向檢討下,初步就值班律師既為自願,即應履行職責之義務,由本會向排班律師多加宣導在值班當日保持電話暢通達成決議,至設置緊急聯絡人或其他內部運作等事宜,由理事長協調溝通,尚無一致之結論。

  另本會秘書長李政儒在臨時動議轉達本會部分會員之想法,提出「新市、柳營簡易庭卷宗可否於本院閱紙本卷」議案中,說明因柳營簡易庭地處偏遠,有律師僅係希望閱覽卷宗內其中數頁資料,若因此而遠赴柳營簡易庭閱卷將造成時間耗損過巨,而以線上電子聲請閱卷卻僅得以閱覽本院全卷並被收取固定費用100元,在比例上亦有閱卷費用過多之情形,院方以柳營簡易庭卷宗每日運送車次僅為一次及卷宗點交流程與權責問題複雜等卷宗保管嚴肅性回應尚難同意該議案,建議公會透過全國律師聯合會向司法院反映可否在線上閱卷系統按張計費。

  至其餘民事錄科所提「線上聲請閱卷(申請調閱電子卷證)」之議題,院方表示律師或律師助理聲請閱卷後,可能因書記官開庭或出差導致未能注意到電腦警示資訊,而無法及時處理律師閱卷之時間,而建議律師在聲請後以電話再通知書記官;及刑事紀錄科所提「有關妨害性自主或此類相關案件,告訴代理人(附民原告訴代)陳報委任狀或其他書狀時,請注意告訴人(被害人、附民原告)資料遮隱」、「請辯護人提前至監所律見被告,避免於開庭當天至本院法警室律見」、「請辯護人於開庭陳述時能對準法庭麥克風陳述」、「請辯護人於遞出委任狀後,再聲請(線上聲請)閱卷」、「請辯護人向本院提出書狀時務必檢附繕本」等議題,除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書狀遮隱部分,因委任狀若遮隱將導致委任人不明有疑義而無須遮隱外,其餘議案或為法律上規定之重申,或為減輕雙方工作負擔,本會同意將上開六議題轉達予本會會員知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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